金開集團印發《“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金開集團日前印發《“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并要求各子公司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集團健康科學發展。
《細則》共包含九章內容,主要對集團“三重一大”內容范圍、決策方式、決策規則及程序、決策要求、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和容錯免責進行明確和強調。
《細則》要求,集團“三重一大”事項應遵循集體決策原則,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以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和程序,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集體決策方式。集團黨委會、董事會、工作聯席例會等決策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細則》指出,集團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應當履行醞釀決策、集體決策、執行決策的程序。議題確定后,經過調查論證、充分協商、征求意見后,提交決策材料并通知相關人員與會,充分討論后作出會議決定。大額度資金運作實行分級授權管理體系,根據金額選擇不同的集體決策方式,履行資金使用的權責管理。重要人事任免通過擬定人選、醞釀、組織考察、征求意見后提交會議決定,并在正式任免前在一定范圍和時間內公示?!都殑t》要求,集團“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碰頭會、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做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會議若對重大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時,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后再提交相關會議討論和表決。決策事項的實施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集體決策之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已做出的決策。
《細則》強調,集團紀委、監察審計部定期對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對違反決策制度的,應依據集體和個人的職責范圍,確定集體或個人責任,明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屬于集體決策行為,應追究在決策中起決定作用的主要領導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未表示異議的班子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為不影響員工干事的積極性,《細則》還對改革創新未達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部分情形作出容錯免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