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發布了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業務的通知》
具體調整內容包括: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業務的通知》
具體調整內容包括:
1.延長“房證未發”持《購房合同》提取時限。2019年12月31日前,職工以現金或非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我市自住商品房(以發票簽發日期為準),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可持房產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全額購房發票”等要件,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
2.調整償還商貸提取方式、額度。職工償還購房商業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由原來的“比照現金購房一次性提取”和“按年還貸提取”兩種方式,調整為“按年還貸提取”一種方式;提取額度由原來的“按年還貸提取,不超過本自然年按月還款合計金額”,調整為“按年還貸提取,不超過當期還款付息額(含當期提前部分還款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3.提高租賃住房提取限額。調整租賃商品住房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限額,職工家庭租賃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為標準: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陽市區的,限額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個縣(區、市)的,限額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執行。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時在網站上發布了關于該通知的解讀,其中指出:
延長“房證未發”持《購房合同》提取時限可有效縮短職工購房后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周期,大大減輕職工的購房資金壓力,更好實現住房公積金支持職工住房消費需求的政策定位。
調整償還商貸提取方式、額度。實行按年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按現有平均商業貸款首付比例考慮,職工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提取,較比照現金購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方式提取,其合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更高,對職工住房消費支出支持力度更大。
提高租賃住房提取限額。切實提高租賃住房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的同時,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